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症医学中心和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2〕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及“十四五”时期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的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进一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引领医学科学发展和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重症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间要求申报。
附件:1.国家重症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0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